导航
首页»纪录片 » 模拟法庭案例100例,行政法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100例,行政法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100例,行政法模拟法庭案例

主演:
梅兰芳  马苏 
备注:
已完结
扩展:
未知
点击:
0
地区:
美国
导演:
孙娜恩 
年代:
2022 
更新:
2024-01-12
语言:
剧情:
模拟法庭案例100例目录模拟法庭案例100例行政法模拟法庭案详细
暴风播放器-电脑手机播放-无法播放换线路
猜你喜欢
《模拟法庭案例100例,行政法模拟法庭案例》剧情简介
模拟法庭案例100例目录模拟法庭案例100例行政法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急急急!!!电大模拟法庭案例,请大家帮帮忙,高分求助!!模拟法庭案例100例案例标题:离婚纠纷案件概述:甲(女方)和乙(男方)是夫妻,育有一名5岁的婚生子。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甲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存在争议,包括一套由乙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辆登记在乙名下的汽车,以及一些其他财产。关键事实:1. 乙父母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首付款185,000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乙一个人名下。2. 甲的父母后来出资17万元用于提前还贷和购买家具,乙将这部分资金归还给了甲的父母。3. 甲虐待乙的父母,而乙有赌球行为并因此被罚款20万。4. 双方共同以该房产向典当公司抵押贷款40万进行投资,但投资失败,无法偿还贷款。5. 乙的父母卖掉了自己的房子来帮助夫妻还贷。6. 甲拥有一处拆迁安置房产。争议焦点:案例分析:1. 房屋产权归属:由于乙父母出资并登记在乙名下,需要考虑乙父母的出资是否构成赠与或借款。如果构成赠与,则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构成借款,则房屋为乙的个人财产。4.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需要考虑子女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判决结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房屋、汽车和其他财产。行政法模拟法庭案例某市青年甲、乙二人,在晚上电影散场后,因相互碰撞引起争吵,直至相互殴打。附近 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及时制止了事态的扩大,并以派出所的名义对甲、乙二人作出各罚款200元的处罚。其中甲不服,于第二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 试问:(1)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1,派出所的行政处罚不正确。因为对公民的处罚只有低于50元时,才可当场做出处罚 2,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根据处罚法35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模拟法庭)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期间儿女护理的误工费5866.67————护理费标准是50元/天,遵医嘱看是需几人护理。精神抚慰金35000————民事的案件酌情,刑事附带民事的没有的。哦,有诉讼费,那就是民事的。但可以异议其请求过高,部分驳回。交通费依票据,无票据的可驳回。以后的护理费依医嘱,无医嘱的驳回。且计算方式不对。整容费可以驳回。B的死亡有责任,但是是次要责任。C只需承担这些赔偿金额中的次要责任即可,就是比方说次要责任是30%,那就算出这些总额,乘个30%就行了。急急急!!!电大模拟法庭案例,请大家帮帮忙,高分求助!!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某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陈三清,男,1937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819XXXXXXX汉族,退休老师,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33号  委托代理人赖一,某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四明,男,195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5212819XXXXXXXXX农民,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41号.  委托代理人张五,福建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三清与被告陈四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AAA及审判员BBB和CCC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三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赖一、被告陈四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三清诉城,原、被告相毗邻,原、被告东西邻处有一土墙为双方共有。原、被告曾与1999年9月18日 2009年7月3日两次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在与对方毗邻的墙面上开设窗户、花格或挑出排水。"2010年被告陈四明翻建新房,在其新建房屋与原告相邻的五楼墙体上开设一个1.5米、宽0.8米的窗口,原告曾要求被告封堵开设的窗口,但遭拒,原告诉至本院。被告辩称,双方确系邻居,也曾订立两次协议,上述约定存在。但被告开设窗口系与翻建新房后,系情势变更,原协议约定无法履行。因此,不同意封堵。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三清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33号,被告陈四明住某某县松源街道丁家路41号,双方比邻而居,其东西相邻处有一土墙为双方共有。原、被告曾与1999年9月18日 2009年7月3日两次订立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得在与对方毗邻的墙面上开设窗户、花格或挑出排水。"2010年被告陈四明翻建新房,在其新建房屋与原告相邻的五楼墙体上开设一个1.5米、宽0.8米的窗口,原告曾要求被告封堵开设的窗口,但遭拒,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协议书、房产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作为原告的邻居,其翻建新房时,应考虑原告的便利。共有财产所有人,在无共同所有人的认可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共同财产私自处分。我过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双方依法订立的两份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原告的近邻,应依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方可开设窗口。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承担费用封堵其开设的窗口,并将该墙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陈三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AA  审判员:BBB、CCC  2010年X月X日  书记员: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