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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

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

主演:
三浦理惠子 陈意涵 田村美和 何冰 高板真由 
备注:
已完结
扩展:
未知
点击:
0
地区:
澳大利亚
导演:
王敏德 
年代:
2022 
更新:
2023-12-24
语言:
剧情:
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目录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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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剧情简介
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目录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一般来说,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共同危险行为的存在以及自己遭受的损害,而不需要证明具体是哪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证明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承担。但是,如果某个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者自己的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他可以免除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可能造成他人损害,那么他们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认定共同危险行为,有时候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技术手段来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也可能会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综上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证明责任主要在受害人一方,但是具体责任的分配还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举证情况、鉴定机构的结论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证明责任的分配。收到你的喜欢啦收到你的喜欢啦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参与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没有违法故意、已尽力预防或减轻危险后果等情况,可免除或减轻连带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多人参与了一项危险活动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这些参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参与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连带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没有实际控制行为:如果参与者不能实际控制该行为,比如只是旁观或跟随,且不能加以制止或改变,那么可以免除连带责任。2. 没有违法故意:如果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3. 已尽力预防或减轻危险后果:如果参与者已经尽力预防或减轻危险后果,比如事先设置障碍物、设备等,或者及时报警并配合救援等措施,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情况的具体适用与否取决于各地法律和司法实践,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参与者已经尽力预防或减轻危险后果,但仍然造成了损害,是否就可以免去连带责任?如果参与者已经尽力预防或减轻危险后果,但仍然造成了损害,那么在法律上通常只能减轻连带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因为共同危险行为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各参与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为方式,需要各参与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参与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连带责任。在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我们自身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毕脊配的,经营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就要分开来看了1、如果司机的车是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司机本身也是雇员,那就可以把发包人或者分包人车上关系了。因为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工作中的事情。那么就是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与雇主一块承担连带责任了。2、如果司机的车子是自己个人的,私人的,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和司机之间也是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就不能车上发包人和分包人了。那就是司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了。 侵权责任的证明标准法律主观:(一)一般侵权责任的确定:,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3、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6、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7、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8、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9、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一)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2、正当防卫行为。,(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3、紧急避险行为。,(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二)外来原因,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3)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部分责任。,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被告接到诉状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