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剧情简介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 二人以上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 3.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 4.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实践中,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认定,通常根据证据排除法来确认具体的侵害行为人,即在排除其他可能的侵害行为人后,无法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时,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